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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通告列載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本分行」)有關資料當事人(見以下定義)的資料政策。
2. 「資料當事人」一詞,不論於本聲明何處提及,包括以下為個人的類別:
(a)本分行提供的財務、保險、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如適用)及授信的申請人或客戶、被授權人、受保人、保單持有人、受益人及其他用戶;
(b)基於對本分行負有的責任而出任擔保人、保證人及提供抵押、擔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c)任何公司申請人及資料當事人/用戶的董事、股東、高級職員及經理;及
(d)本分行的供應商、承建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締約方。
3. 為免疑問,「資料當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團體。本通告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資料當事人,並構成其與本分行不時訂立或可能訂立的任何合約的一部分。若本通告與有關合約存在任何差異或分歧,就有關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言概以本通告為準。本通告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條例」)下之權利。
4. 資料當事人在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或提供財務、保險、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如適用)及授信時,需要不時向本分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5. 若未能向本分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分行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或提供財務、保險、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如適用)及授信。
6. 本分行會不時從各方收集或接收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在資料當事人與本分行延續正常業務往來期間,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存款或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分行溝通(如適用)時,從資料當事人所收集的資料,及從其他來源(例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取資料。資料亦可能與本分行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組合或產生。
7.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可能會用作以下用途:
(a)評估資料當事人作為財務、保險、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如適用)及授信的實際或準申請人的優點和適合性,及/或處理及/或批核其申請、變更、續期、取消、復效及索償;
(b)便利提供予資料當事人的服務,信貸及/或保單之日常運作;
(c)在適當時作信貸檢查(包括但不限於在信貸申請時及定期或特定審查(通常每年進行一至多次)時)及進行核對程序(如條例所定義的);
(d)編制及維護本分行的評分模型;
(e)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
(f)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g)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h)研發、客戶概況彙編及分類及/或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財務、保險、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
(i)為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見下述第10段);
(j)確定本分行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本分行的負債款額;
(k)強制執行資料當事人應向本分行履行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為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討欠款;
(l)為符合根據下述適用於本分行或期望本分行遵從的有關披露及使用資料之責任、規定或安排:
(i)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已存在、現有或將來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於其的任何法律(如稅務條例及其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條文);
(ii)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已存在、現有或將來並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由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的團體或組織所發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導(如由稅務局所發出或提供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導);
(iii)本分行因其金融、商業、營業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處於或關連於相關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司法管轄區而須承擔或獲施加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間的現有或將來之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
(m)為符合根據任何本分行計劃下就遵從洗錢、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或其他非法活動之制裁或防止或偵測而作出資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資料及信息的任何責任、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n)使本分行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分行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o)與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資料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之行動而推行;
(p)作為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或其他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分行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及
(q)與上述第7段有聯繫、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
8. 本分行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保密,但本分行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及披露(如條例所定義的)給下述各方作先前一段列出的用途:
(a)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分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本分行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論其所在地;
(b)任何對本分行有保密責任並已承諾作出保密有關資料的其他人士;
(c)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d)任何付款到資料當事人賬戶的人士;
(e)任何從資料當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銀行及任何處理或辦理該付款的中介人士;
(f)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在資料當事人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代收賬款機構;
(g)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經或將會存在往來的金融機構、消費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及投資公司;及任何再保險及索償調查公司、保險行業協會及聯會及其會員;
(h)本分行在根據對其本身具約束力或適用的法例規定下之責任或其他原因而必須向該人作出披露,或按照及為實施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需預期向該人作出披露,或根據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間的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而向該人作出任何披露之任何人士,該等人士可能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可能是已存在、現有或將來出現的任何人士;
(i)本分行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分行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i)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任何成員;
(ii)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v)本分行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
(v)慈善或非牟利組織;及
(vi)就上述第7(i)段而獲本分行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代寄郵件公司、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不論其所在地。
本分行可能為上述第7段所列之目的不時將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轉移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的地區。
9. 就2011年4月1日或以後有關資料當事人按揭申請之資料(不論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本分行(以其自身及/或代理人身份)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下述關於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包括任何下述資料中不時更新之任何資料)(如適用):
(a)全名;
(b)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c)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d)出生日期;
(e)通訊地址;
(f)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g)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h)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撇賬(因破產命令除外)、因破產命令的撇賬);及
(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使用上述由本分行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不論其以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信貸提供者持有之按揭宗數,於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惟受限於按條例核准及發出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
10.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本分行擬使用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作直接促銷及本分行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之表示)。因此,請注意以下:
(a)本分行持有資料當事人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徑、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本分行用於直接促銷;
(b)以下服務類別可作推廣:
(i)財務、保險、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如適用)及授信;
(ii)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i)本分行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產品(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v)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
(c)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本分行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任何成員;
(ii)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v)本分行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v)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d)除本分行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分行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10(a)段之資料至上述第10(c)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並本分行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其中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之表示);
若資料當事人不願意本分行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資料當事人可通知本分行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11.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a)查核本分行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b)要求本分行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c)查明本分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分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d)按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是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代收賬款機構例行披露的,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代收賬款機構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要求;及
(e)對於本分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以終止賬戶時,指示本分行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必須於賬戶終止後5年內發出,且該賬戶在緊接賬戶終止之前5年內,並無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賬戶還款資料包括最後一次到期的還款額、最後一次報告期間所作出的還款額(即緊接本分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最後一次賬戶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款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超過60天的欠賬之日期(如有))。
12. 在賬戶出現任何欠款的情況下,除非欠款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命令除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期起計5年保留賬戶還款資料(請見上述第11(e)段的定義)。
13. 當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命令而導致賬戶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請見上述第11(e)段的定義)是否顯示存有任何超過60天的欠款,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期起計5年或由資料當事人提供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命令的日期起計5年保留賬戶還款資料(以較先出現者為準)。
14. 根據條例之條款,本分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5.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障主任
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25樓2504-2511室
傳真:(852) 2951 2700
16. 本分行在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時,會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取得關於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如資料當事人希望索閱該信貸報告,本分行會向其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詳細聯絡資料。
17. 本通告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有關任何於中國內地(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產生之事宜,一概以中文版本為準。有關任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其他地方產生之事宜,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